妇女拐卖是不是绑架?| 今日美政(附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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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美政很少谈来自中国的新闻,这主要是因为这一节目的定位是介绍美国和世界的新闻。另外作为华裔和使用汉语的族群,可以获得中国新闻的渠道很多,就不必要依赖今日美政节目了。

 

但中国徐州地区发生的铁链女事件,突破了现代人类文明的底线,而且目前我看到的关于此事的评论,我都还有一点自己的意见,因此破例来做一期关于中国的铁链女事件的新闻。

 

新闻的内容我就不复述了。这种绑架女性作为性欲发泄甚至繁殖机器的事情,全世界很多国家,包括美国都有零星发生。这确实是人类古老的罪恶之一。但是,中国和所有现代文明国家发生的这种罪恶不同的是,在中国这种罪恶发生是受到群体保护的。被拐卖到穷乡僻壤的女性之所以很难逃出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整个村庄,甚至包括当地的执法机关,都在阻止她们逃跑。这和零星发生的绑架女性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在美国,你无法想象一个镇子的人会去维护一个绑架犯。在美国这种绑架拘禁的场所往往是在不可见人的地下室,而中国却是这种被拐卖的女性可以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村庄里,正常地过日子,全村人都知道你是被绑架来的,而全村人几乎都参与了禁止你逃跑的阻拦网。

 

因此,中国的这种妇女被作为生殖机器进行拐卖的行为,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绑架犯罪。

 

首先,中国还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文明国家。中国的城乡区别很大,发达如上海的城市,基本上已经可以算一个现代文明地区,而偏僻的乡村则还基本生活在古代社会里。人类早期文明都非常强调生育的重要性,在圣经里上帝要求犹太人多生养,在世界各地都可以看到早期文明的生殖器崇拜迹象,在中国则表现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的传统价值灌输。这几乎可以说是人类作为动物的一种本能,不强调生育的民族在历史的竞争中很难保存下来。中国乡村的这种绑架女性成婚的行为,实际上更倾向于是一种生殖本能的要求。他们不是将女性作为性奴来进行性犯罪,而是要这名女性成婚,更主要的目的是传宗接代。从行为性质上来说,依然是违背了女性意愿的行动自由的限制乃至强奸,但行为的动机,则是生物的繁殖本能。请注意这里的区别:没有文化和伦理是鼓励男性去满足自己性欲望的,换句话说,你没有性伴侣或者没有性行为,没有文化和伦理会谴责你,你不背负道德压力。但是,如果你没有配偶,没有子嗣,这在传统文化里是会被谴责的,会不好意思和人打招呼的。请注意这一区别。

 

其次,中国从 1980 年代开始施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目的是控制人口增长的速度。当然,这是一个违背现代文明伦理标准的限制个人生育权的做法,也许有实际的效果,但依然是一个野蛮的措施,不能被肯定或者模仿。更为糟糕的是,这一政策没有配套的防止人口比例失调的措施。产前胎儿性别检查,无医学必要的人工流产并没有被禁止,只要做一个B超或者染色体检查就可以知道胎儿的性别,然后可以选择流产来终止妊娠。弃婴的收养也没有形成制度或立法禁止。同时,中国农村的现实是,男性可以作为劳动力和家族姓氏传承的载体存在,而女性的地位则较低。这些因素综合的结果,即使在政策制定的当时,也应该不难预计到,一旦计划生育政策开始施行,必然导致至少是农村人口的出生比例失调。

 

这也是后来发生的现实情况。中国农村人口在施行计划生育政策之后,出现了巨大的男女出生比例的失调。据最近的中国公布的人口数据,在适婚年龄段,男性比女性多出 1750 万人,相当于多半个加拿大的人口,而且我有理由相信这部分缺口基本上都发生在农村地区。1750 万人存在婚姻困难。那么中国政府为他们做了什么吗?我没有看到。

 

因此拐卖女性作为乡村的生殖工具,成了一门有刚需的生意。这肯定是一个罪恶,但正如毒品贩卖无法被禁绝一样,这种有刚需买方的犯罪,也就无法禁绝,而且随着需求的强盛,这种犯罪变得越来越难以遏制。最终发展到今天的铁链女事件。

 

而同时,正因为我们前面提到的,这种缺乏性配偶,不能传宗接代,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会成为一种被谴责的对象,因此整个村落,乃至当地执法机关,均对这种行为实际上采取默认甚至支持的态度。这种犯罪的成因和文化基础,远远不是文明社会里零星发生的性绑架犯罪可以比拟的。这里除了人贩子个人的谋财害命的罪恶之外,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政策的决策失误以及对底层民众生活质量,乃至人类本能满足的漠视。为什么他们会漠视 1750 万名生育期男性的本能需求?因为他们没有选票。在民主国家里,这是 1750 万张选票,任何竞争公职的候选人都不敢忽视他们。但当他们没有选票的时候,他们自身的基本福利,就没有人会重视。

 

我看到一些中国的法律界学者提出,应该取消拐卖妇女儿童罪,以绑架、限制人身自由和强奸罪分别论处人贩子和购买被拐卖女性的买家。但我认为这是不合适的。因为如果按照这种做法,那么人贩子反而是脱罪的,他们大多数情况下是骗受害女性来到农村,他们本身并没有强迫绑架,也没有强奸。而采取实质性的人身自由限制和强奸的,则的穷苦的买媳妇的农民。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买媳妇的农民,实质上成为了这条法律的直接打击对象。而我前面提到,他们本身,是被失误的生育限制政策剥夺了生育权的男性农民。完全让他们来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

 

因此,打击的对象依然应该是人贩子,这种欺骗受害者进入乡村,然后收钱走人的行为,既不构成绑架,也不构成强奸,但罪恶极大,应该受到严惩。另一方面,这不应该仅仅简单看做是一种犯罪,应该承担责任的方面很多。政府政策的失误、政府对底层农民的漠视、传统文化对生育的过度重视、农民本身对生命价值的漠然等等,都是应该承担责任的方面。

 

那么这一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有人认为应该将性工作者合法化,这可以满足性欲,但满足不了生育刚需。有人认为应该引入外国女性,甚至有人认为应该对一妻多夫采取宽容态度等等。我的看法是,不是所有社会问题都有解决方案的。有些错误一旦铸成,很难找到弥补的方案。以上这些方案都不可能改变生育刚需无法被满足的这一最本质的犯罪动机。所以目前是没有一个能够对各方面都公平的解决方案的。

 

只能退而求其次,从现象上减少这种犯罪。从遏制这一罪恶行为来说,只能提升警察系统对这种犯罪的重视程度。在中国那样的社会监控体系下,要抓住一个人贩子,并不难,关键是权力机构是否足够重视。其次,从改善底层农民生育资源被剥夺的方面来说,取消户口制度,或者最大限度地善待进城打工的农民工,让他们能够进入城市,降低生殖焦虑,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

 

当一个制度设置极不合理的时候,悲剧参与的各方,几乎都是受害者。我们在设计制度的时候,很难不出现失误。但基本的底线是:政策的制定者们,应该把每一个人,当作人来看待和尊重,他们基本的本能需求是应该被满足的。人是目的,不是工具,人是国家服务的对象,而不是国家强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