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美国华人杂谈》与非营利调查新闻编辑室“Information Justice(信息正义)”联合发表。
策划|信息正义编辑部
撰文 | 溪边愚人
编辑|信息正义编辑部、美华杂谈
全文共11232字,阅读大约需要20分钟
前言
再谈大学AA平权案——族裔因素不可忽视
最近的一个新闻,再次将黑人种族在这个国家的真实处境展现在公众面前。
根据俄亥俄州高速公路巡逻队的报告和随身摄像机视频,7月4日,在23岁的黑人贾达留斯·罗斯(Jadarrius Rose)跪地举手投降的情况下,警察依然放出警犬将其咬伤。
是的,是在罗斯拒绝了警察要求他停车的要求后才引发了后来的一系列事件,包括穿越三个郡的高速公路追逐,以及罗斯轮胎被警察爆破,不得不停车后,又再次启动卡车,导致第二次追逐。最后罗斯终于投降是在丢失了一个轮子之后——也就是这时候,当地警察放出警犬将他咬伤。怎么看罗斯都有很大责任。如果他好好配合,也许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可是,罗斯为什么要逃跑?
事情的起因是罗斯所驾半挂卡车的左后部车轮没有挡泥板。但罗斯不知道警察为什么要叫他停车。他看见警察害怕,就试图逃跑。而一旦高速公路追逐开始后,罗斯就不知道该如何走出来了。
根据公布的通话录音,在追逐过程中,罗斯拨打了911并在电话中表示:“现在,警察已经跟踪我很长时间了,我正在试图弄清楚他们为何拔出枪。”“我只是一名卡车司机,我正要配合他们,但他们都拔出了枪。我后面有大约20辆警车,我感到不安全。”当接线员指示罗斯摇下车窗时,罗斯回答说:“我上次就是这样做的,他们都用枪指着我。你认为我会感到安全吗?”
代表罗斯的民权律师本·克伦普(Ben Crump)说:“我们生活的现实是,正因为这类事情的发生,黑人对执法部门有着根深蒂固的不信任。一名男子因没有挡泥板而被警犬咬伤。”
1963年5月3日,阿拉巴马州伯明翰,一只警犬袭击了无视反游行法令的17岁的民权示威者沃尔特·李·福克斯(Walter Lee Fowlkes)。图源:AP/Bill Hudson
这件事很容易让人想起1960年代黑人民权运动时被警犬咬的场景。上图发生于阿拉巴马州伯明翰。事发的第二天下午,在白宫与一个政治团体成员举行会议时,肯尼迪总统讨论了这张出现在《纽约时报》头版的照片,此照片后来成为黑人民权运动的经典镜头。
可那是半个多世纪之前,在《民权法案》颁布之前。实际上,在罗斯案现场,有警察命令管警犬的警察不要放狗,但不知为什么没有被执行。也因为如此,州长强调说要加强警察训练。
只是,这真的仅仅是因为训练不够吗?如果罗斯是白人,他会在投降后还被狗咬吗?是不是应该这样理解:不是因为罗斯不配合才发生被狗咬,而是因为他知道有可能发生被狗咬甚至丧命这类事情,他才不敢“配合”(停车)?
学者泰勒·D·帕里(Tyler D. Parry)说,“几个世纪以来,欧洲人和欧美人都将警犬用作种族恐怖和征服的工具……这在当今的现代K-9队伍中经常得到体现。”可以说,警犬成了蔑视、羞辱、非人化黑人的工具。
《JSTOR日报》一篇2023年2月9日的文章,标题是“警犬是种族恐怖的武器——美国K-9警察部队出现于民权运动时代。这并非巧合”。图中所示为1963年5月的阿拉巴马州伯明翰,警察牵着警犬在街道上巡逻。这是在伯明翰的黑人民权运动开始之时。图源:Frank Rockstroh/Getty
警犬深深困扰着黑人,他们的噩梦“经常会有被警犬活活吃掉的情节”。在1990年代初,洛杉矶警察甚至将黑人直接唤作“狗饼干”。[注]
[注]《“为了文明的存在”:警犬和种族恐怖》(“For the Very Existence of Civilization”: The Police Dog and Racial Terror),作者:泰勒·沃尔(Tyler Wall),《美国季刊》(American Quarterly)2016年第4期第 861–882 页,出版于2016 年 12 月
罗斯所经历的恐惧告诉我们,黑人在生活中的很多体验是特别的,独一无二的,这绝对不是经济阶层的差别可以解释并代表的。美国社会也绝不是像很多华人接过一些右翼白人的口水所说的:现在黑人已经跟白人平等了,不必再强调族裔因素了。
6月2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不允许大学招生把族裔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差不多对实施了几十年的美国大学AA平权宣布了死刑。警犬咬罗斯案的发生只是揭示黑人远没有摆脱其艰难境遇的例子之一,但该案已经告诉我们,这个判决错得多离谱!正如哈佛案少数意见所说的,回避美国社会的种族歧视问题是鸵鸟态度,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只有“眼睛一眨不眨”地正视这些问题,承认这些问题,才可能真正走上解决这些问题的道路。
当初,为了在一个偏向于保守的最高法院争取到同情,为AA平权辩护的律师以多元为理由请求大法官允许藤校继续实施这样对政策。这一策略虽然暂时保住了大学招生的AA平权,但同时也剥夺了AA平权的历史意义和其纠正种族主义的道德基础。
现在,更强烈的呼声是以阶级阶层作为划分弱势群体的标准,大学招生中照顾经济上弱势家庭的孩子。说实话,我也曾经以为这是一个合理的趋势。但在了解了黑人情况的特殊性后,懂得了这种说法很具误导性。
从根本上来说,AA平权“旨在结束和纠正特定形式歧视的影响”,特别是考虑历史上被排斥的群体——比如少数族裔——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获得公平的机会。只要社会上还存在机会不均等,AA平权就有存在的理由。
多元和照顾经济弱势群体都可以是AA平权考虑的因素或对象,但不一定是全部。照顾的对象,不是非此即彼的,可以多个对象同时存在。只要种族歧视还存在,照顾弱势的种族群体就是一个正当的AA理由之一。
维持社会流动是大学的重要目的之一,达到这一目的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在招生过程中用AA平权来与各种各样的歧视抗衡。
大法官在法庭上宣读意见书,特别是少数意见书的时候不多,但哈佛和北卡两个案子宣判那天,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在法官席上宣读了她的少数意见总结——以此表示她强烈反对这个判决。我完整地听了两个案子在高院的口头辩论。因为大部分内容都是老调重弹,我印象最深的居然是下面两个问题:
- 大法官索托马约尔义正词严地问原告律师:那么你就认为不再需要考虑黑人和西班牙裔的问题了?
- 法庭上几个保守派大法官都一次次问:Where is the endpoint? (终点在哪里?)或者 What if there is no endpoint? (如果没有终点怎么办?)
鉴于这两个问题,也鉴于法庭上、法庭下更多的问题,我认为有必要介绍一下这两个案子的少数意见,因为该案的异议对判决书的反驳可以说是掷地有声。
这两个案子的少数意见共有两个,分别由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和大法官凯坦吉·布朗·杰克森(Ketanji Brown Jackson)撰写。索托马约尔的涵盖了哈佛和北卡罗来纳大学两个案子,杰克森则重点对黑人长期被歧视和经济剥夺的历史做补充。(杰克森回避了哈佛案,因为她曾是哈佛大学董事会的成员。)
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左)和大法官杰克森(右)
在判决中,布朗案是个一遍遍被提起的先例参照。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在多数意见中针对布朗案这样说:“基于种族进行区分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对此,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和杰克森都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做了驳斥。索托马约尔写道:“布朗案是一个具有种族意识的决定,强调了教育在我们社会中的重要性。”
针对多数意见认为《宪法》的《第十四修正案》与哈佛和北卡注重种族的招生标准“无法调和”的说法,大法官索托马约尔用了大量篇幅解释《第十四修正案》的诞生原因及其平等保护条款的历史。这个内容是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异议的重头戏,她从《第十四修正案》的法律语言和其实践方式两方面证明了,该修正案是用来保护少数族裔的平等权利的,而不是多数意见中所说的不允许对任何族裔有区别对待。典型的具体证据包括(1)“在批准《第十四修正案》两年后,国会在1870年的《民权法案》中重新制定了种族意识语言,该语言保留至今。”(2)“在《第十四修正案》通过的同时,国会颁布了一系列有种族意识的法律,以履行该修正案对平等的承诺……设立了一个联邦机构……黑人是该局计划的目标受益者……从1867年到1870年,该局还‘在黑人大学上总共花费了407,752.21美元,在白人大学上只花费了3,000美元。’”(详见本文附录“少数意见摘译”。)
然后大法官索托马约尔怒斥道:“纵观这段历史,说具有种族意识的大学招生(race-conscious admissions,即考虑种族因素的招生)违宪,简直是‘匪夷所思’。
”两个少数意见也都给予美国对黑人的歧视历史——无论是废奴前还是废奴后——大量笔墨,包括以多页的篇幅介绍北卡和哈佛的奴隶制、种族主义和反犹太主义的历史。
大法官索托马约尔特别指出了该判决的虚伪之处:多数意见中有一个脚注允许在军事大学招生中考虑种族因素。她写道:“多数意见认识到军队迫切需要多元化,而且这有关国家安全。但就是这样,多数意见还是结束了也涉及这些利益的普通大学的考虑种族因素的大学招生。”“法院忽视了美国领导层未能体现人民多样性的危险后果。”她批评这一决定“不仅伤害了被告人和学生,也伤害了我们的机构和更广泛的民主社会”。
大法官索托马约尔还指出,不是不能推翻先例,但推翻先例,必须有特别的理由和证明。这个道理很明显,比如,种族隔离曾经是合法的,但后来被推翻了,布朗案就是推翻了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因为违背了《第十四修正案》。但这一次判案推翻先例,“法院甚至没有尝试按照遵循先例原则做出特别的证明”。她说:“多数派提出的每一个论点都可以在‘现在被多数派推翻的案件’中的反对意见中找到。败诉的论据不能成为驳回案件的理由。这暴露了对先例的彻底漠视。它使人们更容易相信,这个法庭的‘根本原则建立在……法院中的个人倾向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法律之上。它损毁了‘我们宪法政府体系的完整性’。没有比此类涉及代表性和机构合法性问题的案件所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了。”
两个大法官的少数意见还有一个相同的特点:对支持AA平权的理由没有任何自我局限,而是毫无保留地同时拥抱多元,种族,经济这些因素。
我要说,这才是正确打开AA平权的姿势。那些以为经济因素就可以取代多元和肤色因素的,看看本文开头说到的罗斯的案子就不难发现,这些因素彼此不能替代。
尽管这个历史倒退的判决让几位自由派大法官痛心疾首,但她们还是坚信,社会正义将是最终的胜者。在少数意见的最后,索托马约尔大法官以昂扬不屈的姿态预言:尽管有法院今天的判决,“社会向平等迈进的步伐不可能永远停止。多样性现在已成为美国的基本价值观,体现在我们这个多样化、多文化的美国社会中,而且只会继续增长。对种族多样性的追求仍将继续。尽管法院几乎取消了大学招生中的所有种族因素,但大学可以而且应该继续使用一切可用的工具来满足社会对教育多样性的需求。尽管法院毫无道理地行使了权力,但今天的判决只会让人们看到,面对一个要求平等的呼声高涨的美国,法院是无能为力的。正如美国民主历史上的前车之鉴一样,尽管法院今天竭力阻碍种族正义的进程,但‘道德宇宙的弧线’将向种族正义倾斜。”
回到前面提到的保守派大法官们一次次反复提出的问题:AA什么时候才是头?万一这事永远没头呢?
对此,两个自由派大法官都在少数意见里面有回应。其中大法官索托马约尔这样说:“在大学招生中使用种族因素增加了大学校园中代表性不足的少数族裔的入学人数,从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法院预设种族隔离已是过去的罪恶,具有种族意识的大学招生在社会进步中没有发挥任何作用。高等教育中的平权法案‘已经发挥作用并且正在继续发挥作用’这一事实并不能成为今天放弃这种做法的理由。”
这里,索托马约尔大法官还特别提到了已故大法官露丝·贝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曾经给出的一个比喻。那是一个关于投票权的案子,那个案子的判决取消了曾经用来保护黑人投票权利的要求南方各州任何对投票权利有影响的政策都必须预先获得联邦政府批准的条例。大法官金斯伯格在异议意见书的最后这样说:“当预先许可已经发挥作用并且正在继续努力阻止歧视性变化时就放弃它,就像在暴雨中扔掉你的雨伞,因为你没有被淋湿。”
美国奴隶制差不多百年,废奴后到通过《民权法案》又是一个世纪。而且《民权法案》之后黑人也并没有完全得到平等对待,所以后来又有了AA平权。大学AA平权才几十年,怎么就那么迫不及待地要废除呢?为什么这些保守派大法官关心的不是种族歧视何时了,而是大学AA平权何时了?
为此,我的回答是:“等到你们不再这样问的时候!”
附录:少数意见
摘译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的少数意见摘译
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的少数意见第一页截屏
《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包含了对种族平等的保障。法院很早以前就得出结论,这一保障可以通过具有种族意识的手段来实施,因为这个社会现在不是,而且从来就不是一个不分肤色的社会。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鉴于种族隔离造成的危害以及“教育对我们民主社会的重要性”,法院承认种族融合学校在宪法上是必要的。
45年来,法院将布朗案的变革性遗产延伸到高等教育领域,允许学院和大学以有限的方式和有限的目的考虑种族问题,以促进具有重要益处的种族多样性。这种有限度地使用种族问题的做法有助于为所有种族和背景的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并改善了大学校园的种族多样性。尽管进展缓慢且不完美,但具有种族意识的大学招生政策推进了《宪法》对平等的保障,并促进了布朗案关于建立一个更具包容性学校的国家的愿景。
今天,本法院挡住了这条路,否定了数十年的先例和重大进展。它认为,在大学招生过程中不能再以有限的利用种族因素的方式来实现如此重要的好处。法院的这一裁定,使肤色无差别的表面规则在一个种族始终重要并将依然重要的种族隔离社会中成为一项宪法原则。
该法院进一步巩固了教育领域的种族不平等,从而颠覆了《宪法》对平等保护的保障,而教育是我们民主政府和多元化社会的基础。由于法院的意见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而且违背了《第十四修正案》所体现的平等愿景,因此我提出异议。
黑人对思想自由的渴望,以及对为所有人提供教育机会的更完美联邦的渴望,在重建时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解放标志着那个时代的开始,而不是结束。单靠废除奴隶制无法弥补几个世纪以来的种族压迫。第十三条修正案获得批准后,南方各州用“一套‘给黑人强加了繁重的残疾和负担,并限制他们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以致他们的自由毫无价值的法律’”取代了奴隶制。这些所谓的“黑人法典”基于种族歧视黑人,无论他们以前是否曾是奴隶。
此外,《第十三项修正案》中的刑事处罚例外条款为南方建立新的强迫劳动制度提供了便利。南方各州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这反过来又进一步“允许对被判刑的黑人进行苦役作为一种惩罚”。例如,各州要求黑人“签署一份为白人雇主工作的法律合同,否则将因流浪而受到起诉”。随后,州法律强迫黑人罪犯在“南方的种植园、矿山和工厂”劳动。这种免费的强迫劳动制度为南方白人提供了巨大的利益,其目的是恐吓、征服和控制新解放的黑人。《第十三项修正案》的内容,未能实现社会平等。
因此,国会更进一步,开始了长达数月的审议工作,以制定更多的重建法律。这些努力包括任命一个委员会,即重建联合委员会,“调查南部邦联的状况”。除其他事项外,该委员会向国会提交的报告记录了南方各州对解放黑人的“根深蒂固的偏见”,以及缺乏“将至少占人口五分之二的有色人种置于公民平等的条件上的普遍意愿”。根据其调查结果,委员会提议修改宪法,以确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平等。
国会根据该建议采取行动并通过了《第十四修正案》。该修正案的支持者宣称,其主要目标之一是“用保护白人的同样盾牌保护黑人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该修正案寻求“确保一个最近获得解放的种族、一个历经数代奴隶制的种族,享有优越种族所享有的所有公民权利。”
为了促进这一目标,国会在《宪法》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中规定了广泛的平等保障。该条款规定“任何州不得……拒绝给予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平等的法律保护。”国会谨慎地选择了措辞,选择了注重平等保护的宽泛语言,拒绝了“会使宪法明确无肤色歧视的提案”。 这一选择清楚地表明,《第十四修正案》并未全面禁止具有种族意识的政策。
在《第十四修正案》通过的同时,国会颁布了一系列有种族意识的法律,以履行该修正案对平等的承诺,毫无疑问,平等保护条款允许考虑种族因素以实现其目标。其中一项法律是《自由民局法》(Freedmen’s Bureau Act),该法于1865年颁布,并于1866年扩大,设立了一个联邦机构,为难民和新解放的自由民提供某些福利。对于该局来说,教育“是帮助自由人的所有努力的基础”。与这一观点一致,该局提供了必要的“重建期间黑人教育资金”。
黑人是该局计划的目标受益者,特别是在南北战争后的教育投资方面。在《第十四修正案》通过后的每一年,该局“教育了大约 100,000 名学生,其中几乎全是黑人”,无论“过去的劣势程度”如何。该局还提供土地和资金来建立我们国家的一些历史上的黑人学院和大学(HBCU)。例如,1867年,该局向霍华德大学(Howard University)提供了数万美元,用于在我国首都购买房产和建设校园。霍华德大学的目的是“为南方新获得选举权的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特殊机会”,但它向所有黑人开放,“无论他们以前的状况如何”。从1867年到1870年,该局还“在黑人大学上总共花费了407,752.21美元,在白人大学上只花费了3,000美元”。
事实上,同时代的人都知道《自由民局法》有利于黑人。支持者通过强调其种族意识的方法来捍卫该法律。(“该法案的真正目的是改善有色人种的状况”。)反对者认为,该法案制造了有利于黑人而不利于美国白人的有害种族分类。 (该法案“根据肤色区分两个种族”;该法案是“针对特定黑人阶层的立法,排除所有白人”。)安德鲁·约翰逊总统否决了该法案,理由是该法案为“特定阶层的公民”提供了福利,但国会推翻了他的否决。由此,拒绝接受这些反对者的反对意见,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重建国会”放弃了“无肤色歧视”的概念,以弥补教育中的不平等。
国会还同时辩论并通过了1866年《民权法案》并与《第十四修正案》同时颁布。该法案的目标是根除南方各州在批准《第十三修正案》后实施的“黑人法典”。由于“黑人法典”关注的是种族,而不仅仅是与奴隶制相关的地位,因此《民权法案》明确承认白人公民曾经享有非白人公民所不享有的某些权利。该法案第1条规定,所有人“无论种族和肤色……应享有”与“白人公民享有的相同权利”。 同样,第2条规定了对少数族裔实施“不同处罚”的刑事处罚,“不同处罚”指“由于肤色或种族……的原因,而受到的惩罚与对白人的惩罚不同。” 换句话说,该法案并不是无肤色歧视的。以白人公民为基准,法律按种族分类,并考虑到曾经只有白人享有的特权。正如他对《自由民局法案》所做的那样,约翰逊总统否决了《民权法案》,部分原因是他认为该法案为黑人公民提供了特殊待遇。(该法案旨在“为有色人种提供歧视性保护”,其“种族和肤色的区别……有利于有色人种,不利于白人”)。再一次,国会推翻了他的否决。事实上,在批准《第十四修正案》两年后,国会在1870年的《民权法案》中重新制定了种族意识语言,该语言保留至今。
国会同样明确地专门为少数民族的利益拨付联邦资金。例如,它拨款用于“救济贫困的有色人种妇女和儿童”,而不考虑之前的奴役情况。 在《第十四修正案》通过期间和之后,国会还多次对联邦军队“有色士兵和水手”的赏金和奖金进行特别拨款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在此过程中,国会驳斥了将这些措施视为“适用于有色人种而非……适用于白人”的“阶级立法”的反对意见。纵观这段历史,说具有种族意识的大学招生违宪,简直是“匪夷所思”。
简而言之,四十多年来,本法院的既定法律一直是《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允许在大学招生中有限地使用种族,以服务于多样化学生群体带来的教育利益。从布朗到费舍案,本法院的案件都寻求在一个由种族隔离构成的社会中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并推进《第十四修正案》的美国愿景,即种族融合的学校保证所有种族的学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今天,法院的结论是,漠视种族是《宪法》允许的在大学招生中实现种族平等的唯一手段。这种对《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释不仅违背了先例和我们历史的全部教义,而且还建立在种族不平等已经是过去时代的问题这一错觉之上。根深蒂固的种族不平等在今天仍然是一个现实。对整个社会而言是如此,对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这两所具有悠久种族排斥历史的学校而言更是如此。忽视种族问题并不能使一个种族不平等的社会实现平等。真相是:平等需要承认不平等,1860年代是这样,1954年也是这样,今天依然如此。
今天,法院阻碍了被告值得称赞的事业,并加剧了高等教育中的种族不平等。多数意见通过对上述事实视而不见并推翻数十年的先例来做到这一点,“现在满足于伪装”其裁决是适用于“既定法律的”。正如托马斯大法官所说,“无论出于何种意图和目的,格鲁特案都被推翻了。”
今天的判决有一个令人不安的特点,即法院甚至没有尝试按照遵循先例原则做出特别的证明。最高法院只是改变了标准,打破了既定的预期,并使全国的招生计划陷入混乱。然而,最终法院以不得不改变游戏规则来达到其预期结果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法院既定法律框架的忠实应用,哈佛和北卡罗来纳大学的招生计划符合《宪法》,也符合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的规定。
法院推翻法院先例的最佳证据莫过于这些先例本身。多数派提出的每一个论点都可以在“现在被多数派推翻的案件”中的反对意见中找到。
败诉的论据不能成为驳回案件的理由。当这些论点的支持者——现在法院中的人数更多了——重新打旧仗时,这暴露了对先例的无节制漠视。它使人们更容易相信,这个法庭的“根本原则建立在……法院中的个人倾向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法律之上。它损毁了“我们宪法政府体系的完整性”。没有比此类涉及代表性和机构合法性问题的案件所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了。
法院没有为其代价高昂的作为提供任何理由,更不用说“特殊理由”了。也不可能。推翻Bakke案、Grutter案和Fisher案没有依据。
今天判决的结果是,一个人的肤色可以在评估个性化时发挥作用,但不能在评估此人对多样化学习环境的个性化贡献时发挥作用。这种对《宪法》的解读没有法律依据,颠覆了《第十四修正案》对平等保护的保障。
多数意见并不否认《宪法》允许对种族的某些使用。事实上,法院同意在某些院校招生计划中允许有限度地使用种族。在一个脚注中,法院根据军事院校可能呈现的“潜在独特利益”将其排除在裁决之外。
如果法院认为国家安全利益是“独特的”,那么这些利益就不能解释法院的狭义豁免,因为国家安全利益也涉及民用大学。
法院的这一划分只是凸显了其判决的任意性,并进一步证明《第十四修正案》并没有明确禁止在大学招生中使用种族。
托马斯大法官提出了“对无肤色歧视的《宪法》的原旨主义辩护”,但他的历史分析得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结论:《宪法》事实上并非不分肤色。
在一个按照种族划分机会的社会中,如果不为代表性不足的群体腾出空间,种族平等就不可能实现,这些群体长期以来一直被法律的力量拒绝入学,包括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
猜测有一天种族问题将不再需要考虑,往好了说是武断,往坏了说是轻率。《宪法》没有规定我们有义务去做这种肤浅的猜测。
托马斯大法官则提出了许多论据,说明为什么具有种族意识的大学招生政策据称会给少数族裔带来“负担”。其中没有一个是有道理的。
他首先重申了自己的论点,即在整体评估招生中使用种族因素会导致精英大学的黑人和拉丁裔学生“不可避免地”“表现不佳”,“因为他们的学术准备程度不如他们必须与之竞争的白人和亚裔学生”。托马斯大法官的话只代表他自己。法院此前拒绝采纳这种所谓的“不匹配”假设是有充分理由的:这种假说早就被推翻了。托马斯大法官所依赖的个别作者提出的几十年前的“研究”存在“重大方法论缺陷”,基于不可靠的数据,并且不“符合严格的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相比之下,“许多社会科学家研究了精英教育机构对学生成绩的影响,并发现,除其他事项外,代表性不足的少数族裔学生就读更具选择性的学校与更高毕业率和更高收入相关——这些结论与错配直接相反。” 这一广泛的研究得到了该机构当今最明显的数据点的支持:本法院的三名有色人种法官毕业于具有种族意识招生计划的精英大学和法学院,并取得了成功的法律职业生涯,尽管他们的背景不同于他们的其他同事。一个法院先前驳回的不可信假设并不能成为推翻先例的理由。
种族多元化学校中真正的教育机会平等是我们民主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最高级别的利益,也是促进法律平等保护的基本要求。布朗案承认,在一个种族隔离影响持续存在的国家,被动的种族中立不足以实现种族平等的宪法保障。在一个种族问题仍然严重的社会中,《宪法》并没有要求试图纠正种族排斥遗留问题的机构必须蒙着眼睛运作。
今天,该法院推翻了数十年的先例,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无种族区别的肤浅规则。这一决定的破坏性影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多数意见的种族中立愿景将巩固高等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因为只要被忽视,种族不平等就会持续存在。
大法官凯坦吉·布朗·杰克森的少数意见摘译
大法官凯坦吉·布朗·杰克森的少数意见第一页截屏
在美国公民的健康、财富和福祉方面,存在着海峡般规模的种族差距。这些差距是在遥远的过去创造的,但却无可争议地代代相传至今。这些差距持续存在的每一刻,都意味着这个伟大的国家未能实现其基本原则之一——我们人人生而平等这一“不言而喻”的真理。
学生公平录取组织(SFFA)巧妙和公然地坚持认为,大学招生过程中将种族作为对申请者进行全面审查的一个因素是不公平的。这一论点以不计其数的方式混淆了历史和现实。但回应很简单:我们的国家从来都不是不分肤色的。考虑到美国各州基于种族偏好的悠久历史,如果说现在一所大学考虑这种歧视的遗产是否对其申请者造成了不平等的影响,会使任何人成为受害者,这种说法没有承认有据可查的“不平等的代际传递”仍然在困扰着我们的公民。
历史会说话。在某种形式上,它可以永远被听到。几个世纪前首次形成的基于种族的差距是过去的回声,也是今天的现实。而且无论从哪方面来看,它们都依然严峻。
要求大学在今天的招生实践中忽视种族问题,从而无视种族差异可能对一些申请者今天的处境有影响这一事实,这不仅是对那些受种族因素影响的学生的尊严的蔑视,也注定了我们的社会永远无法摆脱过去,正是这个“过去”解释了种族如何以及为何对谁“值得”录取这一概念本身有影响。
研究表明,黑人医生更有可能准确评估黑人患者的疼痛耐受性并进行治疗。对于高风险的黑人新生儿,拥有一名黑人医生可使婴儿存活而非死亡的可能性增加一倍以上。
今天,多数意见以“何不食肉糜”的轻浮态度,通过法律命令宣布“对所有人实行色盲”以逃避种族问题的困境。然而,仅仅在法律上认为种族无关,并不能让种族问题在生活中真的无关。
没有人能从无知中受益。尽管与种族相关的正式法律障碍已不复存在,但种族问题仍然以无数的方式影响着所有美国人的生活经历,而今天的裁决让事情变得更糟,而不是更好。对于多数意见,最好的说法是,它(鸵鸟式地)希望阻止考虑种族问题就能终结种族主义。但如果这就是其动机,那么多数意见的出发点就是徒劳的。如果这个国家的大学被要求忽视一件重要的事情,这个事情不会就这样消失。种族主义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离开我们。归根结底,忽视种族问题只会让它变得更加重要。
我们所有人摆脱困境的唯一途径,就是眼睛一眨不眨地盯着种族差异,然后做证据和专家告诉我们需要做的事情,以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共同前进,为实现所有美国人的真正平等而努力。极具讽刺意味的是,今天法庭多数做出的判决将阻止种族差异在这个国家的终结,使法庭多数渴望吹捧的“无肤色歧视”的世界更加难以实现。
参考资料:
https://www.nytimes.com/2023/06/29/us/politics/affirmative-action-ruling-highlights.html
https://www.thecrimson.com/article/2023/6/30/scotus-affirmative-action-case-dissent/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2pdf/20-1199_hgdj.pdf
https://www.al.com/living/2014/02/young_man_attacked_by_german_s.html